BSCI2014版供应商守则
作者:peggie          已阅:次
2014年1月BSCI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最新的行为守则,以下是该行为守则的内容。
本 1/2014 版 BSCI 行为守则旨在建立 BSCI 参与者努力在供应链中实施的价值观和原则。于2013 年 11 月 28 日被欧洲对外贸易协会(FTA)董事会批准,并取代 2009 版 BSCI 行为准则。本 BSCI 行为守则包括三个主要信息章节:a)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序言、解释、我们的价值观与实施;b)针对 BSCI 参与者的商业伙伴的原则,以及 c)BSCI 实施条款、BSCI 参考文献和 BSCI 术语表,作为守则的组成部分,提供有关 BSCI 解释和实施的更为详细的信息。1/2014 版 BSCI 行为守则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BSCI 将从 2015 年 1 月开始依据本守则所订定的原则来监控。因此,根据 2009 版 BSCI 守则的审核到 2015 年 1 月将不再有效。本文件的英语版具有法律约束力。所有本地语言翻译只供参考。如果有疑问,当以英语版为准。
I. 序言
欧洲对外贸易协会(FTA)发起的商界社会责任倡议(旧称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2014年 3 月开始改用此新翻译名称)(简称 BSCI),承认国际贸易是人类繁荣和社会经济增长的基本载体。本行为守则(BSCI 行为守则)是一套原则和价值观,体现了 BSCI 参与者的信念以及他们对其商业伙伴的期望。BSCI 行为守则参考了有关在供应链改善劳动条件的国际公约,如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和商业原则、联合国对企业和人权的指导原则、经合组织准则、联合国全球契约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和建议。赞同本 BSCI 行为守则的企业承诺遵守本文件中制定的原则,并承诺在其影响范围内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BSCI 及其参与者(BSCI 参与者)觅求商业伙伴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具建设性的公开对话,以巩固社会责任的商业原则。此外,他们将工人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成熟劳资关系的建设视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II. 解释
本 BSCI 行为守则中的“business enterprises 企业”一词涵盖 BSCI 参与者及其供应链中的商业伙伴,尤其是生产商。本 BSCI 行为守则结尾处提到的附件(实施条款、BSCI 参考文献和 BSCI 术语表)是 BSCI 行为守则的组成部分。应结合它们对本 BSCI 守则进行阅读和解释。根据在供应链中的角色,以及是否将受 BSCI 监控,每个企业有不同的实施条款予以遵守。
III. 我们的价值观
通过赞同 BSCI 行为守则并将其向供应链传达,BSCI 参与者受下列价值观的指引:
持续改善:BSCI 参与者承诺以循序渐进、发展为导向的方法实施 BSCI 行为守则。BSCI 参与者要求其商业伙伴确保在他们的组织内持续改善劳动条件。
合作:通过协作和采取共同的做法,使 BSCI 参与者产生更大的影响,更好地改善供应链中的劳动条件。合作的价值与供应链中的商业伙伴的关系同样重要,尤其是那些需要支持以获得改善的对象。同样地,合作精神对企业与各级受影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也很关键。
赋能:BSCI 的一个宗旨就是使 BSCI 参与者及其商业伙伴,特别是将受到监控的生产商,能够以尊重人权和劳工权利的方式发展供应链,并向供应链中的企业单位提供可持续地改善劳动条件所需的工具。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对将 BSCI 原则融入企业文化的
核心起到关键作用。
IV. 实施
BSCI 行为守则中规定的原则代表了 BSCI 参与者关于其供应链的社会行为的理想目标和最低要求。尽管理想目标不会改变,但被转化为可验证的社会标准的 BSCI 行为守则的最低要求可随着社会的改变而改变。BSCI 参与者承诺尽合理的努力实现 BSCI 行为守则中制定的目标。尽管他们无法保证其所有商业伙伴在任何时候都能完全遵守,但 BSCI 参与者承诺采取合理措施遵守 BSCI 行为守则的原则,尤其是在那些存在违反 BSCI 行为守则较高风险的地区和/或行业。不必说,完全遵守是一个花费大量时间、资源和精力的过程;差距、不足、失败和不可预知的事件永远可能发生。尽管如此,BSCI 参与者有力承诺尽早发现、监控和补救其供应链中的所有该等不足,并对真心关注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保持开放的、建设性的接触。
守则遵守
遵守国内法规是企业的首要义务。如有国家的法规与 BSCI 行为守则有冲突,或制定有与 BSCI行为守则不同的保护标准,企业应设法遵守能够为工人和环境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的原则。
供应链管理与级联效应
BSCI 参与者承认其通过采购活动影响供应链中的社会变化的能力。他们以负责任的方式管理其与所有商业伙伴的关系,并期望得到相同的对待。这需要每家企业的共同合作(a)令其各商业伙伴参与进来;(b)在其影响范围内采取实施BSCI 行为守则所需的一切合理的适当的措施,以及(c)沟通信息以及时发现任何需要缓解的挑战。
BSCI 参与者及其商业伙伴努力详细分析任何该等人权不利影响的根本原因,特别是在高风险地区或行业进行采购时。为了嵌入该责任,企业应开展尽职调查,制定必要的管理体系、合理的政策和程序,并有效防范和解决供应链中可能发现的任何对人权产生不良的影响。对于将受到监控的生产商,特别鼓励将内部管理体系作为将 BSCI 行为守则嵌入其商业实践的有效手段。
尽管因 BSCI 行为守则实施方面的纠葛而终止商业关系或与一个商业伙伴的个别合同是最后手段。但是,如果商业伙伴违反 BSCI 行为守则中制定的原则,和/或不愿意采取必要措施以履行BSCI 行为守则中规定的和/或固有的任何义务,则可以终止商业关系或个别合同。
工人参与和保护
企业应建立良好管理规范,允许工人和工人代表参与工作场所相关事宜的信息交流,并围绕
BSCI 行为守则的理想目标允许适当的工人保护措施。企业应采取具体步骤让工人知道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此外,要求企业建设雇主、管理人员、工人和工人代表有足够的能力,从而将这些实践成功地嵌入企业运营中。对各级工作的持续教育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企业应为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和集体建立或参与有效的操作层面的申诉机制。即便在司法体系有效和资源充足的情况下,申诉机制可以提供特定的优势,如获得和补救的速度,降低成本和跨国范围的管理。BSCI 参与者期望其所有商业伙伴遵守 BSCI 行为守则。此外,被发现违反下列原则的任何商业
伙伴需出示证据证明其采取(a)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自身对 BSCI 行为守则的遵守,及(b)合理措施以确保参与其生产过程的所有商业伙伴遵守 BSCI 行为守则。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商业伙伴必须:(a)尊重工人以自由、民主的方式成立工会的权利;(b)不因加入工会而歧视工人,且(c)尊重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商业伙伴不得阻止工人代表接触工作场所中的工人,或阻止他们互动。在将工会活动视为非法或不允许自由民主工会活动的国家,商业伙伴必须尊重这个原则,允许工人自由选出工人自己的代表,让公司可就工作场所相关事宜与被选出的工人代表进行对话。
不歧视
商业伙伴不得因性别、年龄、宗教、种族、种姓、出生、社会背景、残疾、民族、国籍、工会或任何其他合法化组织的会员身份、政治派别或观点、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疾病等原因歧视、排斥或优待某个人。特别是,不得因上述任何理由骚扰或处分工人。
公平报酬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文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尊重工人获得公平报酬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生活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社会福利。商业伙伴必须至少遵守政府关于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或者基于集体谈判通过的行业标准,两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及时地、定期地、全额支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规范,可以接受部分付款是用实物津贴形式支付。工资水平应体现工人的技能和教育并参照正常劳动时间。任何报酬的扣减只可在法律允许或集体协议规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执行。
体面劳动时间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文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确保工人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 48小时。但是 BSCI 承认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例外情况。对适用的国家法规,行业标准或集体协议的解释应在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国际框架内。在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例外情况下,可以超过上述劳动时间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加班。加班必须是例外情况、自愿的、加班费不低于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的 1.25 倍,且不得带来显著增加的职业危害可能性。此外,商业伙伴应给予工人每个工作日期间休息的权利,以及至少每七天中休息一天的权利,除非有适用集体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
职业健康与安全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文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尊重工人和当地社区的健康劳动和生活条件的权利。脆弱个体例如但不限于年幼工人、孕期及产后妇女、残障人士应得到特别保护。
商业伙伴应遵守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或当国内立法薄弱或执行不力时遵守国际标准。管理人员与工人和/或工人代表之间的积极合作是发展和实施一套确保安全和健康劳动环境的体系的关键。可以通过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来实现。
商业伙伴必须确保落实相关体系以发现、评估、避免和响应潜在的工人健康与安全威胁。他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人因工作关系到或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疾病。这些措施应旨在合理地将工作场所内的固有危害原因降至最低。商业伙伴将觅求改善发生事故时对工人的保护,包括通过强制性保险计划。
商业伙伴必须在其影响范围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注意其使用的设备和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由雇主提供给工人的居住设施,以及防止任何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商业伙伴必须尊重工人在危险迫近时未经许可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商业伙伴必须确保足够的职业医疗援助和相关设施。
商业伙伴必须确保工人得到饮用水、安全清洁的饮食和休息区、以及清洁安全的烹饪和食物储存区。此外,商业伙伴必须免费向所有工人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
不雇用童工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不直接或间接雇用完成法定义务教育最低年龄以下的儿童,即不低于 15
周岁,除非适用国际劳工组织承认的例外情况。商业伙伴必须建立健全的年龄验证机制作为招聘程序的一部分,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工人地位或不尊重工人。本原则旨在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解雇儿童时必须予以特别注意,因为他们可能转向危害更大的职业,如卖淫或贩毒。将儿童撤离工作场所时,商业伙伴应以积极态度确定措施以确保保护受影响的儿童。适当时,他们必须尽可能为受影响儿童家庭的成年家庭成员提供参与体面劳动的机会。保护青年工人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文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确保年轻人不在夜里工作,并避免有损他们的健康、安全、道德和发育的劳动条件。
雇用青年工人时,商业伙伴应确保(a)工种不会危害他们的健康或发育;(b)劳动时间不会影响他们读书,参加由主管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或从培训或指导计划中获益。
商业伙伴必须建立必要机制以预防、发现和减轻对青年工人的危害;要特别注意青年工人必须有的使用有效的申诉机制和参加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计划和课程的权利。
无缺乏保障就业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文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a)他们确保劳动关系不会导致工人的不安全感和社会或经济的脆弱性;(b)劳动的履行建立在认可的成文的劳动关系上,符合国家立法、习俗或惯例和国际劳工标准,以提供较多保护者为准。
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商业伙伴应向工人提供有关他们的权利、责任和就业条件的通俗易懂的信息,包括劳动时间、薪酬和付款条件。
商业伙伴应旨在提供体面劳动条件,从而同样支持男女工人作为父母或照顾者的角色,特别是子女可能被留在农民工家乡的临时工和季节工。商业伙伴不得利用就业安排故意规避法律的真正目的,包括但不限于(a)无传授技能或转正意图的实习计划,(b)用以降低工人保护的季节性或应急工作,以及(c)劳务性承包。此外,不得利用分包制损害工人的权利。
无强迫劳动
商业伙伴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奴役、强迫、抵债、契约、拐卖或非自愿劳动。如果商业伙伴从其商业伙伴从事该等形式的劳动中获益,则前者有受到同谋共犯指控的风险。商业伙伴在直接和间接雇用和招聘临时工时,应特别谨慎。商业伙伴必须给予工人离职和在合理通知雇主后自由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商业伙伴必须确保工人不会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和/或辱骂。所有纪律处分程序必须书面成文,并向工人进行清晰易懂的口头解释。
保护环境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章节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环境恶化。
商业伙伴应评估经营对环境的显著影响,并建立体现其环境责任的有效政策和程序。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尽量减少对社会、自然资源和整体环境的不利影响。道德的商业行为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章节所列的目标和期望的同时,不参与任何腐败、勒索或贪污行为,或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但不限于许诺、提供、给付或收受任何不当钱财或其他好处。要求商业伙伴保存有关其活动,结构和绩效的准确信息,并依照适用的法规和行业惯例予以披露。
商业伙伴不应参与该等信息的伪造,或在供应链中的任何失实陈述行为。此外,他们在搜集、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时(包括来自其影响范围内的工人,商业伙伴、客户和消费者)应予以合理注意。对个人信息的搜集搜集、使用和以其他方式的处理应依照隐私和信息安全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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